一、依據「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72871號函文說明暨110年6月18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編號179199說明二之規定,自110學年度起,本市公立幼兒園採固定收費期間方式辦理:上學期以4.8個月計,下學期以4.7個月計,爾後將不因學期實際上課日數調整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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